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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4日制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为此,我校根据研究生学位水平和培养类型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的必修、必选与选修课程。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明确教学环节中的要求,使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要求

第二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二)有三年以上的本科生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

(三)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四)基础实验课、上机实习课等课程的任课教师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以是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的高年资讲师。

第三条 申请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具体办法

(一)凡符合承担研究生课程条件的教师填写《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经教研室审批同意后上报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

(二)院(系)组织考核小组成员集体听课,对申请人授课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院(系)签署明确意见,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复审。

(三)研究生院复审合格,予以资格认定后,教师才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四)定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取消任课资格。

(五)为培养学校的研究生任课教师师资,允许没有达到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件的高年资讲师进行培养性讲课,但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5。高年资讲师在院(系)组成的考核小组中进行试讲,试讲通过后才能进行正式讲课。

第三章 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的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要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第五条 由教师本人所在教研室提交《研究生课程任课申请表》及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及两位同行专家审查,从开课意义、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院(系)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本人是否符合任课教师条件,所申请开设的课程与同类课程有无重复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六条 开设和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条件。

第七条 对从未承担过研究生课程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进行考核,合格后取得任课教师资格,方可申请开课。

第四章 制订教学大纲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和执行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和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我校针对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一律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不得开课。

第九条 院(系)和教研室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中的学时数,确定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在一段时间内应是相对固定的。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由经验丰富的教师主持。大纲草案应交教研室、院(系)集体讨论。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院(系)和教研室组织教学和教师授课的根本依据,未经院(系)、教研室集体讨论同意,教师不得自行删减教学内容。应根据学科发展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为使教学大纲的编写做到规范化,教学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二)课程内容(分章、节、学时分配等);

(三)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

具体要求见《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行文要求简洁、明确、完整。

第五章 确定教学任务与实施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院(系)和教研室在开课前一学期,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全面安排本门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制订教学日历、教师审批表。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6-7月份和12-1月份向院(系)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依据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拟定研究生课程表。研究生课程表一经确认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可以由开课院(系)、教研室的教师负责授课,也可以外请教师给研究生讲课。外请教师必须满足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资格条件,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院(系)和教研室对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填报教学日历和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教学日历和教师审批表应对理论及实验课的授课时间、内容及授课教师做出具体安排,中途不可随意调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应在上课之前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报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有别于大学本科生的教学,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和动手能力。提倡启发式、讨论式(专题性课堂讨论)教学,要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需要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课程及教材建设

第十九条 院(系)应按照研究生发展规模明确本部门总体目标,制订学科建设规划,从师资力量、教学条件、教学设备、教学手段等方面,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如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授课质量等。

第二十条 研究生所用教材由院(系)、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共同商讨决定。院(系)、教研室应选定至少一本适用的教材,同时应根据学习需要提供参考书目、文献资料、补充讲义等。

第二十一条 院(系)、教研室应组织力量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和参考教材。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经常了解研究生教学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把研究生教学工作纳入院(系)的整体考核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院(系)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应组织本院(系)、教研室教师对课程任课教师(理论课及实验课)的授课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九章 课程考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考核成绩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其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的方式,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以是回答问题,也可以撰写论文或文献综述,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记分均按百分制, 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九条 考试题目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教研室和院(系)负责人审定。考试试卷要有基础知识部分,也要有分析综合部分,试题题量至少达到1小时。对于开卷考试课程,应加大分析综合题目的比例。试题应有一定难度、深度和覆盖面,份量得当,以利于考察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考前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泄漏试题内容。

第三十条 院(系)考试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结课时间,拟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应做好考务工作

(一)提前下载选课学生名单和考场记录表。

(二)安排考生座次表,要求做到均匀分散。

(三)每个教室必须安排二人以上进行监考,超过80名考生的大教室,例如多媒体大教室,必须安排三人进行监考。

第十章 考试、阅卷及成绩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依据《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务管理制度》对监考人员严格要求。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院(系)、教研室应立即组织集体阅卷。阅卷实行流水作业,阅后进行复查。评定成绩要严格要求,坚持评分标准。考试结束一个星期内将考试成绩一式两份和空白考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一份上报至院(系)的教学主管部门。教学主管部门收齐后统一上报研究生院。学生考试试卷在院(系)、教研室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院(系)应落实逐级责任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课程的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和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0%。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抽查及审核情况汇总表》,于学期末考试全部结束后上报研究生院,以保证试卷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与上报成绩有明显出入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在第五学期统一制作并下发,加盖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院章有效。

第十一章 补考及查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必修或必选课成绩低于6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如补考仍不及格,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修考试仍不及格,不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如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需要查分者,于该课程成绩公布1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同意后,通知相关院(系),院(系)责成相关教研室进行核查。确实有问题的,院(系)写出书面说明,上报研究生院。教研室不得直接接待研究生进行查分并更改成绩。如未按要求执行,私自更改成绩,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编辑: 段胜楠   最后更新: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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